【本案辩护律师:袁媛】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于2006年3月13日入职森林印刷机械(S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市森林公司”),担任零件管理员,负责公司印刷机械零配件的采购、销售等工作,其于2011年10月份离职。S市森林公司系日本森林公司在S市设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为日本森林公司生产的复印机在S市的销售提供平台。如果S市客户购买日本森林公司生产的复印机,则需要向S市森林公司王某下订单,王某接到订单后遂利用日本森林公司电脑系统,向日本森林公司下订单,日本森林公司根据订单内容向S市发货,货物经海关到岸报关后,王某将货物到货情况及金额、数量录入S市森林电脑系统。也就是说,完成一批货物的下订单、收货入库,需要两个系统操作,日本系统操作下订单、S市系统操作收货入库。被告人王某利用两个系统的管理漏洞,保持两个系统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以提高产品单价、减少入库数量的方式侵占公司产品,并将产品变卖给买家鑫某。
【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
被告人王某在被害单位森林印刷机械(S市)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担任零件管理员,负责公司印刷机械零配件的采购、销售、仓库管理等工作。王某在工作中利用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电脑系统的漏洞,每次向日本总公司采购零配件发出订单后,在采购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针对性地删减部分零配件品种的数量或对单价进行修改,并根据删改后的单据伪造相关发票、入库单等票据,将伪造的票据提供给公司财务入账、结算。随后,其在收到日本总公司根据原订单上的品种、数量发出的货物后,将伪造的票据提供给公司财务入账、结算。之后,其在收到日本总公司根据原订货单上的品种、数量发出的货物后,将伪造的票据删减掉的零配件占为己有,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经审计,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王某侵占被害单位零配件947件,按照到岸单价和当时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计899533.47元。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附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年12月23日颁),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共计人民币3685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代其向被害单位退赔包含审计等费用在内的人民币50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数额、赔偿谅解情况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