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简要案情
二、证据情况
三、审查思路
(一)行为方式是否符合——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二)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被害人是否因恐惧而交付财物
(三)主观意图是否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事实评价是否完整——从犯罪对象判断有无其他犯罪事实
(五)批准逮捕是否恰当——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四、案件处理情况
1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和被害人张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7月中旬,因被害人张某向肖某某提出分手,肖某某遂预谋采取拍摄犯性爱录像的方式对张某进行要挟。2015年7月25日,肖某某用手机将二人在宾馆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拍摄成视频。
其后,肖某某又在网上下载数十张与张某相似的不雅照片,以便使张某误认为照片上的女性是其本人。2015年8月12日至18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以散播上述性爱视频、照片相要挟,两次强迫被害人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向张某索要了人民币15800元。
2015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再次以散播该视频和照片为要挟,强迫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张某反抗未能得逞。9月4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盗用张某微信账号,在张某微信朋友圈散播不雅照片。张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9月6日将肖某某抓获。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请批准逮捕肖某某。
2
证据情况
本案报捕时,有以下证据:
1. 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5日张某报案称有敲诈勒索的事实发生,且其被威胁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
2.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张某与肖某某正式分手。2015年8月12日,肖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出示二人之前发生性关系时的照片、视频,并威胁要将照片、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向张某索要20000元,并要求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被迫与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8月17日,张某通过银行给肖某某转账16000元,次日张某在肖某某胁迫下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肖某某再次要求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张某拒绝。2015年9月5日,肖某某盗用张某微信账号,在朋友圈散播性爱照片,之后肖某某向张某索要10万元。张某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并非自愿。案发前肖某某拍摄过与张某的性爱视频、照片,案发后张某在肖某某手机中看到的性爱录像中是其本人,但照片中是否其本人不能确定。
3. 向某某(张某的同事)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5日,向某某在朋友圈看到张某的微信发了两张照片。一张是张某与肖某某的合影,另一张是色情图片,色情图片上的女子与张某相似。后向某某告诉了张某
4. 手机微信照片,证实肖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与张某的合影及色情照片。
5. 银行交易明细与张某的陈述印证,证实2015年8月17日张某向肖某某汇款15800元。
6. 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6日,民警在重庆市北碚区七一桥旁将等候张某的肖某某抓获。
7.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肖某某、张某成为男女朋友,2015年7月张某提出要分手。2015年7月25日,肖某某为了威胁张某,遂在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用手机录像,之后二人正式分手,肖某某从网上下载了疑似张某的色情图片。2015年8月12日,肖某某威胁张某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就将色情图片、视频散播出去,后肖某某在张某的要求下删除了部分视频、照片,二人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8月15日,肖某某再次以要散播张某性爱照片相威胁,要求张某给其20000元,后张某同意给15800元。
2015年8月17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15800元给肖某某。次日,肖某某再次以要散播照片、视频相威胁,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假装删除完照片、视频。8月二十几日,肖某某再次威胁张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未同意。2015年9月5日,肖某某将一张与张某的合照,一张色情照片一起通过张某的微信发到朋友圈,后向张某索要10万元。之后张某同意给肖某某3万元,并约定在北碚见面。9月8日肖某某在约定地点被民警捉获。
8. 提取笔录、指认作案工具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肖某某处提取了其拍摄性爱视频的手机、下载及发布色情照片的手机。
9. 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肖某某案发时已成年。
3
审查思路
承办人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了相关证据,认定本案证据均来源合法。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按照《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本案办理思路如下:
(一)行为方式是否符合——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明确,敲诈勒索行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行为以及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威胁、要挟行为是以口头方式当面进行,一般客观证据较少,必须认真审查言词证据,注意核实细节;如果是通过短信、电话等媒介进行,则应当注重审查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书证、电子数据。
首先,关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手段行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的威胁、要挟行为既包括当面的口头威胁,也包括与张某的短信往来、电话往来等。肖某某的供述、张某的陈述在肖某某实施威胁、要挟的方式、内容、时间等细节上均能够相互印证,可证实肖某某以散播张某性爱照片、视频对张某进行了威胁,该事实也与案发后民警提取的手机记录、照片等客观证据印证,因此肖某某对张某的威胁、要挟行为可以认定。
其次,关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目的行为。本案证据中肖某某的供述、张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可证实肖某某实施了向张某索要财物的行为,虽然二人的言词证据中关于具体金额有出入,即肖某某要15800元,张某称索要16000元,但该两个金额差别不大,可能是张某向民警陈述时所述为概数,且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实张某向肖某某支付的准确金额为15800元,因此肖某某向张某索要财物的行为同样可以认定。
(二)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被害人是否因恐惧而交付财物
如上所述,综合本案微信照片、银行转账记录、张某的陈述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发生了肖某某向张某敲诈勒索的事实,之后张某向肖某某支付了数额较大的人民币。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关键还在于张某是否因肖某某的胁迫产生了恐惧心理,以及是否因恐惧而交付财物。
《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明确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证明被害人因受胁迫产生恐惧心理的最直接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及其家人、同事的证言等,但这些主观证据必须要有客观证据印证。在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张某陈述称自己系因被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以揭露隐私相威胁,才对其交付财物,该陈述有民警从肖某某手机中提取到的照片、视频相印证,也与肖某某的供述一致。
其次,证人向某某的证言可证实肖某某在张某报警前利用张某微信实施了散播色情照片的行为,该证言也得到了客观证据微信照片的印证。综上,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散播与张某相关的色情照片的行为,该行为与其对张某的威胁是一致的,这些威胁一经实施,将对被害人张某的隐私、名誉造成严重侵害,足以使张某产生恐惧心理,因此张某向肖某某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在恐惧心理下不得已而为之。
(三)主观意图是否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具备特定关系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的判断尤为重要。《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明确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可能存在上述纠纷。经承办人审查全部证据材料,肖某某的供述、张某的陈述均可证实案发前张某、肖某某已明确结束了二人之间的恋爱关系,且二人明确称相互之间并无债权债务纠,因此,肖某某向张某索要财物的行为并无正当理由,可以认定肖某某该行为是出于非法占有张某财物的目的。
(四)事实评价是否完整——从犯罪对象判断有无其他犯罪事实
虽然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该种行为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等其他权益,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因此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获取财物之外,还具有其他目的,并实施了其他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等其他权利的行为,就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还涉嫌其他犯罪。
本案证据中,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肖某某以散播性爱视频、色情照片相威胁的方式,不仅迫使被害人张某对其交付财物,还与张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肖某某胁迫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对象已明显超出公私财物的范畴,因此不能以敲诈勒索罪一并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肖某某以胁迫方式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违背了张某的意志,涉嫌强奸罪。本案公安机关仅以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提请批准逮捕。关于肖某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如果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批准逮捕是否恰当——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除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之外,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轻罪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同时,《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也明确,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敲诈勒索的目的、行为人手段是否恶劣、实施敲诈勒索的次数、对象以及敲诈勒索行为的影响等因素。
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虽然与被害人张某原本是恋爱关系,但其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对被害人反复纠缠、勒索,不仅以揭露隐私相威胁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还多次威胁被害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仅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也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 在被害人向肖某某支付财物之后,肖某某仍继续对被害人实施勒索,向被害人索要巨额财物,在被害人拒绝的情况下又以散播色情图片的方式侵犯被害人名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犯罪习性,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有实施新的犯罪、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等的社会危险性。
综上,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实施新的犯罪、对被害人打击报复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
4
案件处理情况
2015年9月1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批准逮捕。2015年12月2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肖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局武磊编写
重庆市人民检案院侦查监督处詹文渝审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李薇、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何建平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审定
(来源: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配套典型案例 2015版 第二章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