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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06-15 11:42:37 | 阅读:4495

【本案辩护律师:陈嘉恩】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某公安分局接法院移送一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办案机关认为萧某在有偿还的能力下,拒不偿还原告雷某的6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萧某每月都先偿还大量的没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等优先债权的App网络信用贷款,而未偿还雷某的借款。经法院移送的萧某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材料中显示,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然存在频繁的转出记录,累计转出金额超过人民币六万元。

侦查机关认为,萧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案件难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并非如普通案件解决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即可。如何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系本案的关键。

【三、解决方案】

由于委托人萧某认罪认罚,涉案事实与证据较为充足,辩护人与委托人沟通后,确定辩护策略为罪轻辩护,争取从宽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被害人,但要争取最优的结果,需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即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与原告之间的社会矛盾。针对以上难点,辩护人首先建议家属尽快履行还款义务,进而协助家属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达成和解。在完成上述基础事项后,辩护人结合证据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财产申报不实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生效时间点存在争议,萧某部分资金的进出系发生在生效前;此外,辩护人向犯罪嫌疑人萧某了解具体情况后对相关银行账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频繁的资金转出及消费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萧某不具备履行付款的经济能力而非消极履行判决中的付款义务

2.犯罪嫌疑人萧某家属已代履行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付款义务,债务本金及利息均已还清。

3.犯罪嫌疑人萧某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已达成和解。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萧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萧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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