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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被判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有期徒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7-12-25 15:55:52 | 阅读:5947

【本案辩护律师:林昌炽、刘珊珊】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周某某接到客户吴某电话去酒店进行性交易。到酒店后,吴某要求周某某找人购买冰毒,周某某便在微信群里问:“有冰吗?客人要自带冰的,有的话就来,一万抽三。”A国人Tina便说有,问周某某在什么地方。其二人通过微信确定了地点,Tina在周某某的再三催促下携带冰毒前往酒店。到酒店后,周某某便问冰毒多少钱,Tina说350元。随后,吴某、周某某、Tina三人在酒店房间内吸食了吴某的冰毒。吸毒后周某某便离开了酒店。而吴某问Tina是否有更多的冰毒,让Tina帮忙购买150克冰毒。Tina帮吴某联系了Fred,Fred携带30克冰毒来酒店。Fred到酒店一楼后,要求Tina在酒店一楼进行交易,吴某便让Tina携带9000元去与Fred交易。Fred和Tina在酒店一楼电梯口附近被在附近埋伏的警察抓获。警察在Fred身上查获30克冰毒,在Tina身上查获9000元毒资,在吴某身上缴获Tina贩卖的一小包毒品。
【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
2013年8月27日,吴某约周某某至酒店8201房向周某某购买毒品,因周某某没有毒品,吴某便要求周某某联系他人购买。周某某便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Tina购买毒品。当日16时许,被告人Tina携带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0.4克)到上述房间,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因吴某提出需要更多毒品而暂未支付毒资。交易完成后周某某先行离开。后在吴某的要求下,被告人Tina联系Fred购买毒品。当日23时许,Fred携带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30克)来到该酒店,其要求被告人Tina携带毒资人民币9000元到一楼与其交易,当被告人Tina携带现金人民币9000元到一楼准备交易时,公安人员将其二人当场抓获。从Tina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9000元,从Fred身上缴获上述毒品一包。后公安人员从吴某处缴获被告人Tina的毒品一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Tina、Fred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指控Tina贩卖毒品0.4克、Fred贩卖毒品30克,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辩护策略及要点】
承办律师担任Tina的辩护人,辩护策略是罪轻辩护。因为被告人认罪,所以,辩护要点是利用“特情引诱”情节来争取从轻判处。
承办律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介入没多久,案件就移送起诉了。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Tina因家庭困难,偶尔会去卖淫赚钱,而案发时Tina是由于客户要求要带冰毒,其便将朋友给的毒品带了过去,Tina还透露了一个重要的消息,其在看守所和别人聊天时了解到客户吴某通过这种方式使很多卖淫女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
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形,不能排除吴某是特情人员,吴某在案发前就已经向公安机关反映其认识周某某并知道其贩卖毒品,吴某称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承办律师通过认真阅卷,从案情和证据分析,本案有“特情引诱”买卖的因素。由于“特情”是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的“引诱买卖” 行为,才促使本案犯意能够最终完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贩毒行为前,并没有自发的产生该犯罪意图。国外对犯意引诱是否影响案件的定性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美国学术和司法界对此也有过长期的争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肯定了基于“陷阱的”被告人的无罪抗辩。在日本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意引诱的被诱惑者既存在不以犯罪论处的判例,也存在不影响罪责成立的判例。由于毒品交易的隐密性,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不影响被诱惑者被定罪,往往是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其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鉴于被告人认罪,考虑到无罪辩护存在难度,辩护人从实现有效辩护的角度出发,为被告人采取量刑辩护,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本案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形,毒品在控制下交付并未流入社会等,使被告人获得最轻的量刑。
【四、法庭争议焦点、辩方意见及对裁判结论的影响】
由于Tina承认自己向吴某贩卖0.4克毒品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形。控方对此未提出相应意见;辩方根据《受案登记表》、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会见被告人Tina其反映的信息,提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形。
法院认为 ,被告人Tina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特情人员介入以侦破案件,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判处Tina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另一个被告人Fred有期徒刑九年。

由于Tina在下判前已经被关押了八个多月,因此法院判处Tina九个月有期徒刑。在判决不久后,Tina即服刑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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